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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2016〕59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修订《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顺应我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持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提升“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经研究,决定对学校关于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参加社会实践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的《厦门理工学院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6年8月18




厦门理工学院教师实践能力提升

计划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我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推动学校综合改革,落实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持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大力提升“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促进教师尽快成长,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特出台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二条 年龄不满45周岁的教师,无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和科研院所,下同)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未满1年者,须赴企事业实践锻炼(企业博士后出站人员认同为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第三章 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范围

第三条 理工类教师赴实践单位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其他学科类教师赴实践单位时间可以为半年,实践结束5年后可再次申请。

第四条 实践单位原则上在厦门市及周边地区,其中实践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 教师每年自行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有计划地组织好本单位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工作,并于每年61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备,包括:

1.相关实践单位接收协议,包含工作任务安排及工作时间;

2.二级学院(部)实践锻炼教师人员汇总表。

第五章 考核任务

第七条 赴企事业进行实践锻炼的教师,需在实践锻炼期内完成相应任务,实践锻炼任务应包括以下基本任务(1-4项)和工作实绩中的1项。

基本任务:教师在与实践单位签订接受协议后,应完成以下1-4项的任务:

1.掌握企事业单位对相关专业核心知识及能力的需求,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若干个或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的对策方案;

2.根据在实践单位锻炼的情况,为所在二级学院(部)全体教师举办一场与实践锻炼相关的讲座;

3.撰写不少于3000字调查研究报告1份;

4.完成实践单位和学校、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任务。

工作实绩:教师在实践终期考核前,须至少完成工作实绩项中的1项。

5.理工类教师须至少完成(-)工作实绩项中的1项:

获得实践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到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

促成科研成果在实践单位的应用转化,到校收入达5万元及以上;

获得实践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培训项目立项,到校经费达5万元及以上;

与实践单位合作申报成功1项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我校教师为项目/成果负责人,或学校列申报单位前两位;学校排名第二的,项目到校经费占总经费的40%及以上);

与实践单位合作申报成功1个市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创业)创新平台或创新团队(我校教师为负责人,或学校列申报单位前两位;学校排名第二的,平台到校经费占总经费20%及以上);

促成实践单位在学校设立5(万元/年)及以上的奖(助)学金等专项基金;

完成应用型专业教材1部。

6.文经管类教师须至少完成(-)工作实绩项中的1项:

获得实践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到校经费3万元及以上;

促成科研成果在实践单位的应用转化,到校收入达3万元及以上;

获得实践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培训项目立项,到校经费达3万元及以上;

与实践单位合作申报成功1个市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创业)创新平台或创新团队(我校教师为负责人,或学校列申报单位前两位;学校排名第二的,平台到校经费占总经费20%及以上);

促成实践单位在学校设立3(万元/年)及以上的奖(助)学金等专项基金;

获得厅市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市级及以上单位以文件方式采纳;

完成应用型专业教材1部。

7.思政类、艺术类、公体类、公共基础课类等教师须至少完成(-)工作实绩项中的1项:

获得实践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到校经费1万元及以上;

促成科研成果在实践单位的应用转化,到校收入达1万元及以上;

获得实践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培训项目立项,到校经费达1万元及以上;

④与实践单位合作申报成功1个市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创业)创新平台或创新团队(我校教师为负责人,或学校列申报单位前两位;学校排名第二的,平台到校经费占总经费20%及以上);

完成应用型教学案例讲义或出版的教材1部;

获得厅市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市级及以上单位以文件方式采纳;

与实践高校合作申报成功一项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到校经费0.3万元及以上。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师赴企事业实践锻炼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实践锻炼期间,选派教师应服从企事业的安排与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到企事业人事部门报到,并与二级学院(部)及时沟通、汇报自己实践锻炼情况。

第九条 实践锻炼期满,教师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按实践锻炼任务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经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考核后,报学校审定。考核材料应包括上述的基本任务(1-4项)和工作实绩(不少于1项),每季度企业出具的实践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二级学院(部)认为有效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基本任务和工作实绩(不少于1项)完成者为合格。考核合格结论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考核合格人数学校在奖励绩效中按每人2万元划拨给所在二级学院;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晋升职称时不认可其实践锻炼经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要切实为教师实践锻炼创造条件,积极与相关企事业取得联系,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建立教师实践锻炼基地。

第十二条 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努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除教师系列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思政类、艺术类、公体类、公共基础课类等教师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学习、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等经历,并提供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可视同为具有企事业单位经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提高专业实践能力的决定》(厦理工[2007]12号)、《厦门理工学院专任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暂行规定》(厦理工人[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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