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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保健对象的分级条件

一、一级保健对象:

副省级领导(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海事法院院长、海沧台商投资区正职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937七七事变以前参加工作的红军及其他人员。

二、二级保健对象:

l、除享受一级保健对象以外的正厅级干部(含享受正厅级医疗待遇);

2、副厅级干部(含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职兼职负责人);

3、抗日战争时期(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行政十五级且离休前曾担任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5、厦门升格前已于199310月享受工资按副厅级套改且离退休前曾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含企事业)的人员;

三、三级保健对象:

l、正处(副局)级领导干部;

2、除享受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其他离休干部;

3、除享受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于19505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以下简称5.12退休干部);

41989年底以前取得教授职称(含相当待遇的高级科技人员);

5、工改前高教、技术7级以上的高级科技人员;

61994年底前中小学特级教师;

7、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特级教师;

8、具有正高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9、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10、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及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福建省优秀专家

联系人:梅霞林,电话:6291362

办公地点:行政楼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7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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