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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20174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7年3月8


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四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进行。

  第五条 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六条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同在一个单位的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在同一时间段因公出国(境)。同一单位的处级干部不能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七条 对同一单位出访人员较多,相对集中且将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选派单位应负责对其出访人数、次数予以适当的控制。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培训,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或训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厦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复为准。

3、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在一个国家(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时间的三分之二。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九条 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可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分为如下类别:

() 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观访问、考察交流、培训、科研合作等十天以内的人员。

(二)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校同意,赴国(境)外讲学、访学交流、参加培训、进行科研合作等,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十天(不含十天)以上、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内的人员。

(三)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校同意,赴国(境)外讲学、访学交流、参加培训、进行科研合作等,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境)人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学校正式聘用的教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有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名)。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语水平须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

(四)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类毕业生在校工作3年以上;已由学校公派出国(境)1年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境)的,须回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入选国家或福建省项目资助出国(境)留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其中国家、省、市、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省、市、学校公派的相关规定。

3.高级访问学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0岁;访问学者、研究生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境)人员,需到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我校的合作高校、研究机构研修,导师原则上要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应遵循相应规定,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批准放弃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派出攻读博士学位且已进行脱产学习一年的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原则上不予选派作为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学校派出国(境)访学且已进行脱产学习一年的教师,原则上自回校之日起2年内不予选派作为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合处)组织申报及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校党委审议制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国合处报送出国(境)计划,未列入计划之内的出访不予以安排。

()国合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出国(境)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的工作安排对各单位提交的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出国(境)计划,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三)校党委审议通过后的出国(境)计划报送厦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各单位按照审批通过后的出国(境)计划办理公务出访的相关手续。按照经费来源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批,主管职能部门呈送校领导签批并报人事处、组织部(团组中涉及处级干部的)、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长期、短期赴国(境)外讲学、访学交流,参加培训、科研合作等活动,由人事处组织申报及审批,并报组织部(团组中涉及处级干部的)、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 各类公派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均需在行前和返校后填报“行前信息公开公示表”和 “出访结果公示表”,并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将因公出国(境)信息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出访结果未经公示的团组或个人不能报销出访费用。

第五章出访经费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签证费、会议注册费)等均需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管理;因公临时出境的经费由经费管理部门根据实情,厉行节俭、优化经费结构,审批相应的经费额度。

第十八条 短期和长期因公出访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外方提供资助的,若所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其他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合作交流经费一般只资助学校组团出访。使用该项经费出访的,需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闽台合作办学项目长期驻台管理人员的经费参照上述原则,由学校另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出入国(境)管理

(一)出国(境)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需确定其出国(境)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派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必须向学校缴纳出国留学保证金或校内人员担保,同时与单位和学校签订《厦门理工学院出国(境)人员协议书》。出国(境)留学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研修时间为3-6个月的,缴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研修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缴纳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国家公派和福建省公派的申请人员,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将自己的行程和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学校人事处、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并与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其中处级干部还需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在行前需接受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组织的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培训,特别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二)团组出访时,个人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

(三)严禁出入赌博场所、色情场所,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四)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介质和电磁介质等文件);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汇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七)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的公派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责任,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出国(境)期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人事处、国合处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络。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抵达所赴国家(地区)的首月内将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告诉所在单位、人事处、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并经常保持联系。定期(一般每三个月一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应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

第二十七条 留学期间,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国(境)研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前,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导师或研修机构签署课题(学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相应手续,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三)回国后管理

第三十条 长期、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教师出国留学考核表》,并提交护照和有关研修成绩证明。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出国任务的,视同违约,并酌情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在三天内将出访总结报送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及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同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国合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向学校书面汇报国(境)外学习情况及有关国际科研新动态。所在单位和科研部门应组织他们举办学术讲座,积极组织他们申请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等;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用在国(境)外所学到的知识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贡献,对留学人员进行留学效益跟踪评估。

                  (四)留学延期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分别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公派、自费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可在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申请只限一次,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在国(境)外的一切费用自理。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所在派出单位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向申请人复函。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各类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服务期与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学校资助,在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8年;其他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5年。凡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学校者,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赔偿金。其中出国之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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